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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精选题目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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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ditor":"程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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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section data-role=\"paragraph\" id=\"newAircloud_editor_2.0.1\"><p><strong>多 选 题</strong></p><p>题目:以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C）</p><p>A.甲乙两家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均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p><p>B.甲供应商直接控股乙供应商，两家供应商不得一起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p><p>C.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p><p>D.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p><p>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八条的“本条需注意事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中参加资格预审，可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故选项A错误。<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p><p>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故选项B和C正确。</p><p>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下，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故选项D错误。</p><p>专家点评（张旭东）：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关联供应商及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其目的是维护竞争的公平性。<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p><p>《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供应商之间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选项A将甲乙两家供应商均予以排除，显然超越了立法，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限制超过了法律的范围，故不正确。</p><p>《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参加采购项目前期工作的供应商，由于了解采购项目内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若允许其再参加采购项目的实施，则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若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由一家供应商承担，则使得采购项目的相互制约、管理、监督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采购人承担的风险较大。由于单一来源采购不是竞争性采购方式，因此与该禁止性规定立法目的并不冲突，故《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将单一来源排除在该款规范范围之外，因此D错误。“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又是指什么呢？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对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做了答复。该答复称，“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p><p style=\"text-align: right;\"><strong>策划/昝妍 设计/李建维 文字/张舒慧</strong></p><p><br></p></section><section data-role=\"paragraph\"><p><br></p></s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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